经查,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,周树杨以杨某某户与胡某某户与胡某某户共用一个低保卡为由,私自截留并持有杨某某户低保卡,并在此期间分8次取出卡内低保资金共计9800.00元,其中分别于2013年12月、2014年12月份2次交给杨某某共计2700.00元,其余7100.00元低保金被其非法占有。
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2016年6月22日,经中共瓦房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区纪委同意,决定给予周树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
经查,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,周树杨以杨某某户与胡某某户与胡某某户共用一个低保卡为由,私自截留并持有杨某某户低保卡,并在此期间分8次取出卡内低保资金共计9800.00元,其中分别于2013年12月、2014年12月份2次交给杨某某共计2700.00元,其余7100.00元低保金被其非法占有。
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2016年6月22日,经中共瓦房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区纪委同意,决定给予周树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